工商行政处罚前 当事人可要求听证
国家工商总局新修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于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听证由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或同等数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规定同时明确提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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