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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人的独立性存在缺陷、法制不健全

  税务代理业存在的问题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代理是税收管理的必然延伸和有益补充,是影响和制约税收管理效能的重要外部环境。我国的税务代理业虽然经过多年探讨与发展,但税务代理的市场规模仍然狭小,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基础问题尚待解决。

  1、 税务代理人的独立性存在缺陷

  税务代理人是在税务机关监督下独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仅是在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下,一方面税务代理人独立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收征管部门,具有独立、中性、公正的特点,而且税务代理人可以受聘于纳税人的税务顾问,帮助企业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在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的同时,减轻和解除企业“偷税”的精神负担和“处罚”的经济损失。不仅没有降低税收成本,反而滋生和助长了腐败行为,增加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机关成本。表现在:(1)税务代理人凭借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能够很容易地取得一大批固定的客户,因此产生了盲目乐观情绪,不思进取,对顾客仅是草草应付了事;(2)由于市场是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所以代理人必然想方设法地考虑如何巩固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以此来维护业务承接上的垄断地位,而不是考虑如何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3)一些税务机关在职或退休的领导正是看中了税务代理的窍门所在,纷纷下海开办事务所,通过自己已有的关系来开展业务,更加加剧了税务代理行业的腐败现象。

  2、税务代理法制不健全

  税务代理制度健全与否,是影响税务代理市场的规范性的重要因素。实行税务代理制的国家,一般都有较健全的税务代理法规相约束。如:日本有税理士法,韩国有税务士法,美国有税务代理规则等。目前,我国的税务代理法规主要是《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等。但都是“试行办法”和“暂行规定办法”,法律级次有待提高。宪法中关于税收的内容较少而且,目前的税务法规中对于税务代理机制包括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税务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税务代理人的责任及代理关系的终止等未形成法律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现有的税务代理办法也必须依存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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