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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执业风险有哪几种情况

  目前,税务代理业的执业风险,主要指少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2002年9月7日颁布、10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98条明确规定:“纳税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就是说,对于税务机关在上述行为发生后税务机关就取得了直接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上条款规定的权力,即税务代理人在税务代理过程中伴随着上述执业风险的存在。

  税务风险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二是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对于未缴或少缴税款,从税收法规上作出判断应是一定数量上的判断,即数量上是否足额;另一个时间上是否及时,即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库。

  税务代理形成的风险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税务代理人与纳税人有共同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

  2、 税务代理人单方面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

  3、 由纳税人单方面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

  4、 由税务机关单方面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

  就目前情况来说,对于纳税人直接的违反税法形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处理方法已经有成熟的经验,即对纳税人进行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对于税务代理人与纳税人共同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也可依照税法条款各自处罚;对于税务代理人的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依照细则98条对税务代理人作相应的处罚,对于纳税人是否仍要作出相关的处罚或不予处罚在税法条款中还未说明,通常应是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对于由税务机关的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是否有相关的的连带责任或处罚措施,在税法条款中未作明确。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只缴税款不再缴纳滞纳金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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