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注册资本制度规定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发起人)按规定期限实缴到位,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一是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实缴到位并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由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后在营业执照中记载公示;
三是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均有强制性规定;四是非货币出资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1、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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