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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或实际经营终止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1)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程序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汇算清缴期限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需提供的资料:

  1. 公司章程复印件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验资报告复印件

  4. 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 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6. 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复印件

  7. 本年度12月份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8. 未经审核的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9. 本年各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10. 本年各月份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11. 本年地税各税种各月份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2. 以前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13. 本年12月份银行对账单(各开户银行)复印件及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4. 较大额的银行存款询证函

  15. 较大额的往来款询证函

  16. 本年12月31日现金盘点表(出纳、会计签字)

  17. 本年12月31日存货盘点表(仓管、会计签字)

  18. 本年度会计凭证、总账、日记账、明细账(纸质或电子版)

  19. 本年度科目余额表

  20. 本年度固定资产清单或者盘点表(设备管理员、会计签字)

  21. 本年度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往来账明细表(账本有全年累计发生额不需提供)

  22. 公司汽车行驶证复印件

  23. 关联企业名单(若有)

  24. 享受税收优惠的批文复印件(若有)

  25.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税前扣除项目批文复印件(若有)

  26. 重要经营合同、 协议复印件(若有)

  27. 公司财务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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