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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方法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指出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算法一:清算所得=(资产变现收入+清算资产盘盈)-清算费用-收取各类债权损失-〔未付职工工资性款项+拖欠各类税金+(尚未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务-无法偿还的债务)〕-累计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金-税前可弥补亏损 =(2000+50)-40-80-〔180+100+(300-50)〕 -(-600)-20-1500-100=38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80×25%=95(万元)。

  算法二:清算所得=资产变现收入+清算资产盘盈-资产计税基础账面净值-清算费用-收取各类债权损失+无法偿还的债务收益-税前可弥补亏损=2000+50-1500-40-80+50-100=38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80×25%=95(万元)。

  通过比较,两种算法结果是一样的。区别在于算法一是将整个资产负债表展开,结合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计算,较为复杂;算法二是根据资产的计税基础,结合应收未收、应付未付等影响损益的特殊事项进行计算,清晰、明了;当然二者对清算费用、相关税费都进行了扣除,建议选择第二种算法,不易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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